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輔導會修正 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

        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


   【本刊訊】輔導會因接獲許多地方性社團反映,指大部分地方性社團無法取得績效評鑑資格,導致他們無法申請補助;因此特別修正「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」第二點及第五點,並於一○五年一月一日施行。修正重點如下:
 一、增列社團須經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核准立案、地方性社團以近二年曾辦理增進退伍軍人福祉相關活動,且經政府機關補助結報完畢者,取代評鑑資格。
 二、考量退伍軍人社團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沒有完成補助款結報核銷者,無法申請下年度補助,所以修正申請截止日期為「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」。
 三、為配合行政院或輔導會政策推動需要,修正補助作業要點為「得專案申請」,不受申請截止日期限制。
 輔導會表示,歡迎經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核准立案的各退伍軍人社團,凡是符合補助作業規定者,可於一○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活動經費補助申請。(點閱次數:653)